臺灣學術網路管理規範部分規定修正規定
臺灣學術網路管理規範部分規定修正規定
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促進臺灣學術網路(TANet)資源共享及合作交流,增進網路安全,強化資訊倫理,保護合法權益,促進性別平等,使臺灣學術網路管理者及使用者有所依循,特訂定本管理規範。
二、臺灣學術網路以支援全國各級學校、研究機構及相關單位間之教學與學術研究活動及教育行政應用服務為目的,其管理組織,依序分為下列三個層級:
(一)臺灣學術網路管理會:設立於本部,成員為本部資訊及科技教育司司長一人、區域網路中心代表十三人、直轄市、縣(市)教育網路中心(以下簡稱縣市教育網路中心)代表二十二人、國家高速網路與計算中心代表一人及中央研究院代表一人,共計三十八人,任一性別比例不得低於三分之一。
(二)區域網路中心及縣市教育網路中心:由十三所大學分別設立區域網路中心,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設立縣市教育網路中心。
(三)連線臺灣學術網路之各單位(以下簡稱連線單位)。
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之各網路中心及連線單位得設相關管理會、小組或類似性質之組織。
三、下列單位得申請連線臺灣學術網路:
(一)教育行政機關及其附屬機構。
(二)依法設立之各級學校及學術研究機構。
(三)本部輔導設置之數位機會中心。
(四)依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規定審議通過之實驗教育機構。
(五)其他符合臺灣學術網路設置目的,並經臺灣學術管理會審議通過之單位。
前項連線單位及在其所屬區域之使用者,應遵守相關法令及本管理規範之規定。連線單位應負責管理單位內部網路及共同維護臺灣學術網路。
七、連線單位應辦理下列網路管理事項:
(一)訂定網路使用規定,以規範並引導使用者正確使用網路資源。
(二)訂定內部之網路保護智慧財產權之標準作業程序,並積極保護智慧財產權。
(三)訂定資通安全防護之標準作業程序,並採取適當之措施以維護網路安全。
(四)建立網路不當資訊處理機制,以維持網路秩序,並提供兒童及青少年安全之網路環境。
(五)對網路使用與流量為適當之區隔、管控及記錄,並合理使用網路資源。
(六)訂定單位所提供各式網路應用服務之相關管理辦法,且對外提供服務之資通系統應採加密機制,並使用公開、國際機構驗證且未遭破解之演算法。另對內提供服務之資通系統如未使用加密傳輸機制,應採實體隔離措施。
(七)宣導網路使用之相關規定。
(八)大專校院應將其網路使用規定納入學校相關管理辦法及獎懲規定。